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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机动车因质量问题,制造厂更换同型号整车变更登记手续

发布时间:2007-12-17 06:12:52.014180人浏览
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,制造厂更换同型号整车变更号登记手续,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,谢谢您的配合。
一、办事条件:
(一)本市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,制造厂更换同型号整车的。
(二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。
二、需提供的材料[详见(十五〉有关说明]:
(一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。
(二)机动车登记证书。
(三)机动车行驶证。
(四)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(免检车型除外)。
(五)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,2003年1月1日后出厂的国产汽车需提供《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》。
(六)委托代理人办理,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并且在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。
(七)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(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,不得涂改)。
(八)制造厂同意更换同型号整车的证明。
(九)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(颜色更换的,需提供两张照片)。
(十)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表)》[到所辖区交警支(大)队领取]。
(十一)交验机动车。
三、办理程序:
(一)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、凭证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39-40号窗口受理。符合规定的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变更发动机(或)通知书》。
(二)到3号楼13-15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。
(三)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3号楼发证窗口领取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、《机动车行驶证》、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表)》及身份证明。
(四)请认真查阅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表)》上内容是否正确,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(大)队车管部门。
四、收费标准:
(一)手工检验费:10元/辆次      沪价涉[92]191号
(二)机动车行驶证:15元/本      发改价格(2004)2831号
五、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主席令2003第8号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)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2004第72号)
六、办结时限:手续齐全的,一个工作日完成。
七、受理时间、地点:
(一)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(二)地点:浦东验车场(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)1号楼、3号楼。
八、监督(投诉)电话: 563166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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