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考:上海市通行费征收点
一、征收依据
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《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》
二、征收标准
(一)本市车辆
1、载货汽车(包括重型汽车、大型平板车),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其中超过10吨的, 超过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;超过20吨的,20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计征;
2、10人以下(含10人)小型客车,每量每月150元。其它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,每10人折合一吨位计征, 每吨每月150元,上述人数计算不包括驾驶员;
3、汽车拖带的挂车(指无动力独立承载)、被牵引的装货物车辆,按其核定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38.5元;
4、牵引车根据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)》表中“空车质量“的50%核定吨位计征, 每吨每月135元;
5、小型牌照的多排座载货车,按车辆核载座数(每人以0.1吨计征)与核载吨位相加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
6、吊车、铲车、泵车(包括厢式车辆)按总重量的50%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
7、单、双层卧铺大客车每个床位按两个座位计征,每吨每月150元;
8、为核定载重吨位或载座数的车辆按总质量的50%计征;
9、改装型的旅行车、客车核定载座数小于总质量50%的,按总质量的50%计征,每吨每月150元;
10、二轮摩托车、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5元,按年一次收缴;
11、临时牌照的车辆按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的标准征收。
12、新增、复驶车辆,根据上牌、复驶之日的上、中、下旬,分别按月征费款的全月、三分之二、三分之一征收.
各种吨位(包括折合吨位)计征养路费的车辆,其吨位不足0.5吨,按0.5吨计征; 超过0.5吨不足一吨的,按1吨计征。
(二)外省市车辆
类别 |
车型 |
票价(元) |
一类 |
<=7座 |
30 |
一类 |
<=2吨 |
20 |
二类 |
8座~19座 |
30 |
二类 |
2吨~5吨(含) |
50 |
三类 |
20座~39座 |
50 |
三类 |
5吨~10吨(含) |
110 |
四类 |
>=40座 |
50 |
四类 |
10吨~15吨(含) |
160 |
四类 |
20英尺集装箱车 |
110 |
五类 |
>15吨 |
160 |
五类 |
40英尺集装箱车 |
160 |
五类 |
二三轮摩托车 |
10 |
三、信息提醒
(一)本市车辆
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(月、季、年)到征稽所(站)预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,在原缴纳的通行费到期之前办理续缴手续,对逾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,每天将收取月征收额5‰的滞纳金。正常缴费可跨越区域,在任何所、站缴纳。车辆变动、退费、减免及特殊 标准收费,须到车辆注册所(站)办理。
(二)外省市车辆
对外省市进入本市的机动车,采取道口收费方式,出入各道口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,凭票过境;入境一次,收费一次。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,7日内有效。超过7日的,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。
各道口临近乡、镇经常进入本市的车辆,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市通征办提出书面申请,经核准后,发售通行月票;月票收费标准按15次/辆计算,定车使用。